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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風

圖利與便民之區辨
有關圖利與便民內涵的區別

一、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1.須有圖利之故意;2.須為自己或他人圖取利益;3.須有圖利之行為;4.所圖取者須為不法之利益。 
 
二、便民的意涵為四點:1.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2.僅係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3.他人所獲得者,並非不法利益; 4.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其行為究為圖利抑為便民,應視其行為有無逾越法令範圍而意圖為他人獲取不法之利益為斷。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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