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教育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教育輔助器材借用
就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學生。
1.申請:借用單位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實填寫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具申請表,向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2.審核
(1)本中心收件後即進行審核、評估,並將結果回覆借用單位。
(2)經審核通過但無法立即提供教育輔助器材者,列入預約借用,本中心將視實際庫存情況通知辦理借用。
3.借用
(1)借用單位接獲通知後,應備妥借據至本中心辦理借用。
(2)實際協助學生操作教育輔助器材之教師應陪同學生接受教育訓練,以確保教育輔助器材使用安全與效益。
4.歸還:如因教育輔助器材閒置不用、不符需求、損壞不堪使用或借用學生喪失借用資格等因素,借用單位應主動與本中心聯繫,並攜帶借據(借用單位收執聯)及該項教育輔助器材至本中心辦理歸還。
1.本中心於教育輔助器材借出一個月後得不定期追蹤使用現況,以了解使用效益並提供必要諮詢。
2.借用單位須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填寫特殊教育輔助器材借用追蹤表。
3.借用單位經本中心通知借用後一個月內未至本中心辦理借用且未敘明理由者,即喪失該項教育輔助器材優先借用權利。
4.借用期限以申請借用教育輔助器材之當學年度為限,借用單位須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辦理歸還或備妥新借據及原借據收執聯,至本中心辦理延長借用。
5.教育輔助器材之使用以借用學生本人為限,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範圍為學校(含幼兒園)。
6.教育輔助器材之消耗性材料,由借用單位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7.借用單位及學生須善盡保管、維護及正確使用之責,借用人或保管人變動時應完成移交程序。如可歸責於借用單位之因素造成損壞或遺失,借用單位需負賠償責任。
非可歸責於借用單位之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教育輔助器材損壞,借用單位須填寫特殊教育輔助器材維修申請表,向本中心申請維修。
借用學生辦理市內轉學(銜)後,原就讀學校須於一週內辦理教育輔助器材歸還,新就讀學校應依學生實際需求辦理借用。
借用學生轉學(銜)他縣市後,尚未取得新申請之教育輔助器材前得繼續借用,原就讀學校應辦理歸還手續,並協助家長至本中心辦理借用手續。
家長借用期間應負保管、維護責任,並於取得新申請之教育輔助器材後儘速歸還。
文件下載:http://www.spec.kh.edu.tw/modules/tad_uploader/index.php?of_cat_sn=74
辦理單位:高雄市教育局特教資源中心(電話:07-3133940-13)
網址:http://kserc.spec.kh.edu.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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