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符合下列1.2.條件之一:
1.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1)(2)(3)所有條件
(1)車輛為身障者所有。
(2)身障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3)駕駛執照非屬吊扣或吊銷期間。。
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1)(2)所有條件
(1)車輛為身障者本人、配偶、同戶二親等內親屬或同戶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
(2)身障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手續,即自免稅申請核准後,核准日以線上申請日、臨櫃交付之收件日或寄回申請書之郵戳日期為準,開始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年度已納之稅款因前項申請核准致溢繳者,請檢附車主本人存摺影本,以便辦理直撥退稅。
2.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事後有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要件情形時,應由車主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3.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應自死亡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4.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應設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原戶籍,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5.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期逾期,將自後續鑑定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6.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業經吊扣,將自吊扣日起恢復課稅,因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方受理免稅。
7.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業經吊銷,將自吊銷日起恢復課稅,又喪失駕駛執照係因違規所致,非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其有駕駛能力之事實,不符合「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規定。惟於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倘能證明該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得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申請免稅。
8.車主或身障者出境逾二年,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國外登記後,將自遷出登記日起恢復課稅。
9.每一身障者以申請一輛為限。
10.車輛排氣量超過2,400c.c.部分之稅額不予免稅。
11.車籍(行照地址)屬本市所轄。
12.150c.c.以下機車不課徵使用牌照稅,無須提出申請。
1.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行車執照影本。
(3)身分證影本。
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行車執照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車輛為身障者本人或配偶所有時得以身分證代替)。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暨所屬各分處、派駐高雄市各監理所(站)牌照稅櫃台。
洽詢電話:(07)7410141#228~233、(07)3631810#11~17。
線上申請:點選另開網頁 或智慧型手機讀取右列行動條碼。
辦理地點:
1.派駐苓雅監理站牌照稅櫃台: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
2.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牌照稅櫃台: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
3.派駐高雄區監理所牌照稅櫃台: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
4.派駐旗山監理站牌照稅櫃台: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之1號。
5.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暨所屬各分處:
(1)總處消費稅科: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2段136號2樓。
(2)岡山分處:高雄市岡山區仁壽路53號。
(3)旗山分處: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495號。
(4)新興分處: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樓。
(5)三民分處: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215號8樓。
(6)前鎮分處: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151號4樓。
(7)小港分處: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58號5樓。
(8)鹽埕分處: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6號3樓。
(9)左營分處: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79號6樓。
(10)大寮分處: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336號。
(11)楠梓分處: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7樓。
(12)仁武分處: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94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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