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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

專用車輛牌照

服務對象

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3.汽車所有人為障礙者本人或與其同一戶口名簿之家屬。
4.一人一車一付牌照(本人及家屬不得重複申請)。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牌照,僅能擇一辦理。

服務內容

1.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始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2.停車優惠請洽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電話:(07)229-9836。

應備表件

(一)新領牌照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經檢驗合格)。
3.汽車出廠證與貨物完稅照證(國產車)。
4.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進口證明書及出廠證(進口車)。
5.統一發票(國產車註明車身及引擎號碼,進口車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7.身心障礙證明(正、影本各1份)
8.與身心障礙者同戶或同址分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以家屬名義申領者檢附)。
9.委託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換領牌照應備條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
2.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3.行車執照。
4.號牌2面。
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6.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影本各1份)。
7.與身心障礙者同戶或同址分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以家屬名義申領者檢附)。
8.動產抵押登記車輛加附債權人同意書。
9.委託辦理,須加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辦理單位

1.高雄市區監理所:3613161轉113(新車領牌窗口)(楠梓區德民路71號)。
2.高雄區監理所:7711101轉112(車輛管理課)(鳳山區武營路361號)。
3.旗山監理站::6613711轉113(新車領牌窗口)(旗山區旗文路123之1號)。

注意事項

1.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貨車為限,新/換領專用牌照,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2.專用牌照得由民眾自行選擇是否申領,不強制換發;僅能就專用牌照或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擇一辦理(若原已領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欲換領專用號牌,請先至社政機關繳回識別證)。
3.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
4.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以1人1車1付牌照為限,不得以本人或同戶籍之家屬名義分別申請,應兩者擇一,不得重複領用。
5.車輛移轉於不符領用專用牌照之車主或身心障礙情形不復存在時,即應換領一般車輛牌照。
6.新領牌照時需繳納該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行車執照費200元、號牌費600元。
7.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8.換領牌照時如檢驗日逾期須經檢驗合格後始能辦理。有交通違規或違反強制汽車保險事件罰鍰未結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請先結清(繳納上述稅費後之1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須繳納號牌費600元、行車執照費200元<有效日期到期者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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