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父或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所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之生育津貼發給新臺幣三萬元。(112年3月31日前出生之第一、二名新生兒維持二萬元)。
前條情形,每名新生兒僅得領取一次生育津貼;已領取者,不得重複發給。
申請生育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112年7月8日(含)以後出生者適用,112年7月7日前出生者,維持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繕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生育津貼者,申請人符合第三條所定本市設籍條件,且新生兒於本市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人已於新生兒出生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登記完成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二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款項由社會局採「全額匯款」方式辦理,並於申請後30日內撥入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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