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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加碼未滿3歲兒童準公共托育補助(112年起不排富)
托育福利
高雄市加碼未滿3歲兒童準公共托育補助(112年起不排富)
一、補助資格
(一)符合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托育補助資格。
(二)父或母(或監護人、實際照顧者)一方及未滿3歲兒童均設籍高雄市。
(三)兒童送托高雄市準公共托嬰中心或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
二、補助金額
(一)送托本市準公共托嬰中心:
1.自111年10月起至112年7月止:每名兒童加碼補助每月2,000元。
2.自112年8月起:每名兒童加碼補助每月2,500元。
(二)送托本市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
1.自111年10月起至112年1月止: 每名兒童加碼補助每月1,200元。
2.自112年2月起:
(1)日間托育:每名兒童加碼補助每月1,600元。
(2)全日托育:每名兒童加碼補助每月1,840元。
※補助至兒童滿3歲前1日止。本項補助核定以月為單位,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兒童當月領取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請領金額及本補助總額者,依實際支付費用核實補助。
三、核發方式
(一)正在領取準公共托育補助者:
1.免申請。
2.社會局將主動進行資格比對正在領取中央準公共托育補助之家長及兒童設籍資料,自111年10月起併同原領托育補助核發加碼托育補助,並主動發函通知領收補助的育兒家庭。
(二)新送托者:
1.由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準公共托嬰中心協助申請中央準公共托育補助時,一併申請本市加碼補助,送社會局審核。
2.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將寄發核定函並於當月底核撥補助款。
四、其他事項
(一)父或母(或監護人、實際照顧者)一方及兒童兩者均持續「設籍高雄市」,且兒童持續送托「高雄市準公共托育服務」,即可領取加碼補助至兒童滿3歲前1日止,未限制設籍時間。
(二)因衛生福利部未滿2歲暨延長2-3歲兒童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補助已有胎次及弱勢身分加發補助,本市加碼補助未再針對胎次或弱勢身分加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