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兒童及少年福利 > 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設籍本市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係指領有區域級以上或公立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月份起一年內為有效),或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之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一年內認定之)者。
※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有效期間自鑑定月份至重新鑑定月份為有效)。
(一)療育訓練費:至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早期療育訓練或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音樂治療(收據註明療育項目、日期、單價、次數、總金額並請加蓋治療師職章)。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3,000元。
(二)療育交通費:至訓練單位接受療育來回一趟補助100元,同一訓練單位每日以100元為限,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元。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請詳實填寫,應蓋單位戳章及治療師簽章,未依規定註記及蓋章者不予補助。
(三)前二項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3,000元。
應於兒童接受療育訓練後之次月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同一「月份」請勿分開申請,已獲補助之月份勿再次提出申請。可選擇親自送達或郵寄提出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文件經受理即不退還,請自行保留備用文件。
(一)申請表。
分新案、舊案兩種申請表。新案指第1次申請案件或曾經申請但已間隔1年以上未申請者;舊案指一年內持續申請之補助案。新案須檢附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舊案如於有效期間內則後續申請案毋需檢附證明。
(二)新案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舊案申請毋需檢附證明
(三)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
(四)療育訓練繳費收據正本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帳號、戶名、及帳戶持有者身分證字號)
(六)已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應檢具暫緩入學證明
(一)本市各區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二)三民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07-3985011,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1樓
(三)鳳山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07-7630369,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630號忠孝國小內。
(四)旗山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07-6618106,高雄市旗山區文中路7號。
(五)鹽埕早期療育資源服務據點:07-5335011,5313279,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179號4樓。
(六)旗津早期療育資源服務據點:07-5710885,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623號。
(七)岡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接受其個管服務者) :07-6226730,高雄市岡山區公園東路131號。
※上述單位受理申請並初審後,彙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核定後撥款,洽詢電話:07-3850535轉205,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
(八)線上申請連結:https://kgo.kcg.gov.tw/apply/info/S2021053100001?applyType=E
案件申請進度查詢請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電話:3850535分機205、207、208。
本補助與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或托育養護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等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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