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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所屬機關「社會工作員」甄選簡章
公告日期 : 1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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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所屬機關「社會工作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稱:社會工作員
(二)職系:社會工作職系
(三)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名額:1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四、應徵資格:
(一)具委任第5職等以上社會工作職系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消極條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及各類考試限制轉調之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報名時間:自113年7月15日至113年7月22日止。
六、工作項目:
(一)辦理社會工作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報名方式:
(一)本職缺現職人員一律採線上應徵,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填具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須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授權本局直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履歷資料,並將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現職調派令、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及最近一筆銓審函或其他相關資料等影本電子檔上傳至應徵系統供參。
(二)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的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7-3373413蕭小姐。
八、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 口試(面談)。
(二) 甄試時間及地點:報名截止後,先就書面資料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
九、錄取名額:
(一)正取1人,視成績酌增備取2人,應徵人員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備
   取人員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為候用有效期間。
(二)正取人員將由本局主動通知並辦理各相關事宜,未錄取人員不另通知。
十、本案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機關或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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