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二、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高雄市113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標準3萬6,048元)。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該縣市家庭總收入標準金額×12個月×全家人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人數)。
四、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家庭存款本金計算方式:該縣市存款本金標準金額×全家人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人數)。
五、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一、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一)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8,000元。
(二)國立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2,000元。
(三)私立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8,000元。
二、臨時托育補助費(第2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居家式托育人員及送托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金額依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每名子女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三、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單親家長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佈時間受理申請:
1.當年第1學期(下學期):當年2月24日至當年3月25日止(遇假日順延)。
2.當年第2學期(上學期):當年9月7日至當年10月6日止(遇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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