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社會救助 > 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含看護費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3)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4)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2.應於出院或看護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1,200元,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15萬元為限。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3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500元(僅補助超過3萬元或5萬元部份),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3. 看護費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額度,一日係以全日班(24小時)計算,但看護時數累計不足24小時者不予補助。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例計算。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須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 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 相關資料。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 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7.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0
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及看護費補助申請表 | ![]() |
附件1.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補發收據切結書(收據非正本時使用) | ![]() |
附件2.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看護費補助墊付看護費用切結書 | ![]() |
附件3.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看護費用補助切結書(遺屬切結) | ![]() |
附件4.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看護補助委任書 | ![]() |
附件5.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看護費補助家屬無法照顧證明切結書 | ![]() |
附件6. 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及看護費補助領款收據 | ![]() |
附件7. 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授權同意書 | ![]() |
附件8. 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看護費用收據 | ![]() |
附件9. 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看護費用補助切結書(本人切結) | ![]() |
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之醫療、看護費用補助申復書1121108 | ![]() ![]() |
▌ 福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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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 :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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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服務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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