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下列比率負擔:
(一)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
(二)被保險人為中低收入戶,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三)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1.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13年標準21,629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113年標準24,574元),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2.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113年標準28,83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13年標準36,861元),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負擔。
2.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3.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四)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負擔40%。
二、保險費負擔比率及全月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112年1月1日起之保險費適用:月投保金額19,761元,保險費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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