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年金
1.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601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辦事處(07)7275115、高雄第二辦事處(07)7462500
2.請領資格: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3.請領手續:
於老年年金申請書上填妥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簽名或蓋章,並於指定欄位貼妥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或送交到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4.老年年金給付公式: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4,049元
B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以上述A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2)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3)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4)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5)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6)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7)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公教保養老年金給付。
(8)在112年10月1日以後領了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9)在64歲至65歲期間,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被保險人逾期始為繳納者,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能以B式發給。
5.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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