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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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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補助申請
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
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補助申請
高雄市政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保費申請標準及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高市府社工字第1053123750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高市府社工字第11230426000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壹、補助資格
一、經本府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志願服務計畫之合法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內,及於年度運用結束兩個月內,將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及辦理情形(含統計報表),完成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需加入本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團體保險共同採購招標單位。
三、受補助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於本市合時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服務數達100小時以上,且本年度將持續服務者。
貳、補助標準
補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補助資格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保費,每人每年保費最高補助本府採用衛生福利部共同供應契約項次之投保額度80%。
參、補助作業程序
一、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配合本府所屬志願服務人員團體意外事故保險採購期程,先行辦理完成所屬志工意外事故保險加保作業,再行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二、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填具「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保費補助申請名冊」,並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請以A4紙影印勿裁切,並按名冊順序裝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保單」及保險費收據影本,備文向所屬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肆、經費預算編列
保險費補助之經費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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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民間保費申請標準及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 |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