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年金
1.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602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辦事處(07)7275115、高雄第二辦事處(07)7462500
2.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父母。(第2順位)
(3)祖父母。(第3順位)
(4)孫子女。(第4順位)
(5)兄弟、姊妹。(第5順位)
3.請領手續:
於遺屬年金申請書上填妥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簽名或蓋章,並於指定欄位貼妥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4.遺屬年金給付公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如果依上列規定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4,049元,則按4,049元發給(自113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由3,772元調整為4,049元)。
按遺屬人數加發年金,同一順位符合資格的遺屬有2個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 %,最多計至 50 %。
5.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 福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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