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103年12月1日起,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托育人員),收費照顧3等親以外幼兒,應向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登記,經社會局審查合格者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若未辦理登記並私自收托幼兒,依同法第90條規定,將裁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必須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一) 托育人員於服務登記處所(如自宅)提供「在宅托育服務」,應備申請文件如下:
1. 登記申請書、切結書、同意書正本。
2. 至申請日起算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正本
(檢查項目需含結核病胸部X光、A型肝炎抗體(IgM、IgG)、傷寒檢查採糞便檢查)。
3. 資格證明:(三擇一)
(1)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影本。
(2)幼兒保育、護理或家政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影本。
(3)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證件照)。
6. 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7. 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8. 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二) 托育人員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處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應備申請文件如下:
1. 登記申請書、切結書、同意書正本。
2. 至申請日起算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正本
(檢查項目需含結核病胸部X光、A型肝炎抗體(IgM、IgG)、傷寒檢查採糞便檢查)。
3. 資格證明:(三擇一)
(1)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影本(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2)幼兒保育、護理或家政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影本。
(3)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3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證件照)。
6. 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及初審。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3943322、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3373379-80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流程與方式 | |
登記制Q&A(1006) | |
托育人員(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系統使用托育人員個人資料同意書 |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109.2.19函頒) | PDF PDF |
在宅托育服務契約112.12.26起適用 | PDF ODT |
到宅托育服務契約112.12.26起適用 | PDF ODT |
兒少安置個案到宅托育契約範本 | DOC ODT |
兒少法部分條文 | |
環檢表(僅申請到宅托育免附) | DOCX ODT |
附表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初次、屆期換證)-113.1.24修 | |
附表2-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換發、補發)-113.1.24修 | |
附表3-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停止、恢復托育申請書-113.1.24修 | |
附表4-共同居住成員及資格黏貼-113.1.24修 |
▌ 福利專區
服務時間 : | (07)334-4885 【各單位聯絡電話】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
辦公時間 :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
地址 : | 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
相關服務專線 |
保護專線:113 長照服務專線:1966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07-3344885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07-3943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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