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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問題主旨

[社會工作] 如何申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

回覆內容 一、申請對象: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於本市執業者。
二、法規依據:
社會工作師法第九條。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三、應備文件:
〈若為影本皆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上私章〉
1.申請書。
2.執業執照費新台幣伍佰元匯票(抬頭: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2吋照片2張。
4.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
5.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6.擬執業機關〈構〉、團體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7.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服務證明文件為團體或私立機構者須開具〉。
★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工科(電話:07-3368333#3933)
四、注意事項:
執業執照生效日期由本局收件掛號日起算,若證件不齊,將由本局發函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原件,另案申請。
五、罰則: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問題主旨

[社會工作] 兒少餐食兌換券之服務對象及申請條件為何?

回覆內容 一、服務對象:本市脆弱家庭之國中(小)兒童及少年。
二、服務內容:由社會局印製兒少餐食兌換券,於寒暑假前發放,兒童及少年可持兌換券至指定之便利超商(或連鎖便當店)換取包括便當、速食、飯糰、麵包、自助區商品、泡麵等可供溫飽之食物。
三、申請條件:經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工員評估,符合需要者由社工員協助申請。(已領取教育局安心餐食券者原則不重複發放)
問題主旨

[社會工作] 本市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之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及所在地為何?

回覆內容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以家庭為主軸之單一窗口多元服務,主要服務項目包含:
一、弱勢家庭服務:提供弱勢、脆弱家庭之預防處遇及個案管理服務。
二、資源運用:協助媒合及運用社會福利資源;彙集民間慈善民生物資設置物資站。
三、諮詢服務: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相關業務之內容及運用諮詢服務。
四、舉辦社區性活動:舉辦促進社會功能之文康、親職、輔導、研習及宣導活動等。
五、設施設備使用服務:各中心依其空間大小分別設置聯誼室、體能區、多功能教室及會談室等空間並提供書報、文康用品等休閒設施供民眾使用。
六、各中心地址、電話、服務時間如下:
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1&b_id=12
問題主旨

[社會工作] 有關高雄市政府進用青少年服務員(以下簡稱少服員)的條件為何?

回覆內容 青少年服務員申請條件:
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擔任青少年服務員(以下簡稱少服員):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具在學學生身分。
(二)經本局評估需扶助之對象。

應備文件:
(一)青少年服務員登記表1張。
(二)2吋照片1張。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在學證明。
(五)各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證明等)。

處理流程:
(一)各申請者備齊上述文件後,向社工科登記,列入候用名單。
(二)如有人員出缺,則由用人單位自候用名單擇符合需求者通知面試;錄取者以公文或電話通知報到時間及地點。

聯絡資訊:
(一)聯絡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二)聯絡電話:(07)336-8333#3929
問題主旨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變更行政區該如何報請備查

回覆內容 一、申請停業、歇業應備文件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二)應備文件:
1.備查申請書。
2.執業執照正本(停業註記停業日期後發還;歇業註銷執業執照) 。
3.離職證明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若證件不齊,將由本局發函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補正者,檢還原件,另案申請。
(四)罰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二、申請復業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二)應備文件:
1.備查申請書。
2.執業執照正本(註記復業日期後發還) 。
3.在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可茲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4.當年度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會員證明影本。
5.服務單位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注意事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若證件不齊,將由本局發函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補正者,檢還原件,另案申請。
(四)罰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申請變更執業處所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3條。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原任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3.新任工作在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可茲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12條規定之工作。
4.新任服務單位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罰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四、申請變更執業行政區域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二)應備文件:
1.備查申請書。
2.執業執照正本。
3.原任單位離職證明。
4.現任單位之工作證明。
(三)罰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其他相關權利義務規定,請自行參閱社會工作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若有疑義之處,歡迎洽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工科(07-3368333#3933),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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