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主旨 | [社會工作] 如何申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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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申請對象: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於本市執業者。 二、法規依據: 社會工作師法第九條。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三、應備文件: 〈若為影本皆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上私章〉 1.申請書。 2.執業執照費新台幣伍佰元匯票(抬頭: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2吋照片2張。 4.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 5.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6.擬執業機關〈構〉、團體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7.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服務證明文件為團體或私立機構者須開具〉。 ★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工科(電話:07-3368333#3933) 四、注意事項: 執業執照生效日期由本局收件掛號日起算,若證件不齊,將由本局發函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原件,另案申請。 五、罰則: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問題主旨 | [社會工作] 兒少餐食兌換券之服務對象及申請條件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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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服務對象:本市脆弱家庭之國中(小)兒童及少年。 二、服務內容:由社會局印製兒少餐食兌換券,於寒暑假前發放,兒童及少年可持兌換券至指定之便利超商(或連鎖便當店)換取包括便當、速食、飯糰、麵包、自助區商品、泡麵等可供溫飽之食物。 三、申請條件:經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工員評估,符合需要者由社工員協助申請。(已領取教育局安心餐食券者原則不重複發放) |
問題主旨 | [社會工作] 本市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之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及所在地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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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以家庭為主軸之單一窗口多元服務,主要服務項目包含: 一、弱勢家庭服務:提供弱勢、脆弱家庭之預防處遇及個案管理服務。 二、資源運用:協助媒合及運用社會福利資源;彙集民間慈善民生物資設置物資站。 三、諮詢服務: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相關業務之內容及運用諮詢服務。 四、舉辦社區性活動:舉辦促進社會功能之文康、親職、輔導、研習及宣導活動等。 五、設施設備使用服務:各中心依其空間大小分別設置聯誼室、體能區、多功能教室及會談室等空間並提供書報、文康用品等休閒設施供民眾使用。 六、各中心地址、電話、服務時間如下: 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1&b_id=12 |
問題主旨 | [社會工作] 有關高雄市政府進用青少年服務員(以下簡稱少服員)的條件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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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青少年服務員申請條件: 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擔任青少年服務員(以下簡稱少服員):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具在學學生身分。 (二)經本局評估需扶助之對象。 應備文件: (一)青少年服務員登記表1張。 (二)2吋照片1張。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在學證明。 (五)各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證明等)。 處理流程: (一)各申請者備齊上述文件後,向社工科登記,列入候用名單。 (二)如有人員出缺,則由用人單位自候用名單擇符合需求者通知面試;錄取者以公文或電話通知報到時間及地點。 聯絡資訊: (一)聯絡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二)聯絡電話:(07)336-8333#3929 |
問題主旨 |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處所.變更行政區該如何報請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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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申請停業、歇業應備文件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二)應備文件: 1.備查申請書。 2.執業執照正本(停業註記停業日期後發還;歇業註銷執業執照) 。 3.離職證明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若證件不齊,將由本局發函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補正者,檢還原件,另案申請。 (四)罰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二、申請復業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二)應備文件: 1.備查申請書。 2.執業執照正本(註記復業日期後發還) 。 3.在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可茲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4.當年度高雄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會員證明影本。 5.服務單位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注意事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若證件不齊,將由本局發函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補正者,檢還原件,另案申請。 (四)罰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申請變更執業處所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3條。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原任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3.新任工作在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可茲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12條規定之工作。 4.新任服務單位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罰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四、申請變更執業行政區域 (一)法源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二)應備文件: 1.備查申請書。 2.執業執照正本。 3.原任單位離職證明。 4.現任單位之工作證明。 (三)罰則: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時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其他相關權利義務規定,請自行參閱社會工作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若有疑義之處,歡迎洽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工科(07-3368333#3933),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