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對於未滿十八歲逃學、逃家在外流浪、遊蕩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失依、受虐之兒童少年,有否緊急安置等協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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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針對有上述情事之兒童少年,本市兒童少年少女關懷中心提供有住宿、生活照顧、危機調適、就學、法律、醫療等服務,庇護時間,以一個月為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情況特殊需繼續留住者得申請核准。 二、如需服務時可洽: 113或5355920 |
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未成年少女(年)若至酒店、茶坊等場所工作遭到檢警單位查獲,會受到何種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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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所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包括兒童及少年有從事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被拍攝、製造、散布、播送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16條規定,檢警單位查獲及救援兒童或少年時有上述行為後,即通知社工人員到場陪同少女(年)製作筆錄完成後,社工人員應即評估兒童或少年之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進行下列處遇: (一)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三、若兒少經評估須進行緊急安置保護,社工人員應於個案安置起72小時內,評估其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有持續安置必要者,應向法院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
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兒童或少年,是否得由家長、或相關他人逕向查獲警察單位要求交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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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查獲或救援被害人,應於24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查獲單位不得逕將兒童或少年交由家長交保領回。 |
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服務項目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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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父母或任何有照顧責任的人對未滿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少年持續施予身體、精神、性方面之虐待或疏忽遺棄,造成兒童少年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時,藉由政府及兒童少年保護網絡的相關工作人員,提供支持性服務(諮商服務、親職教育)、補充性服務(兒童生活補助、單親家庭服務、托育服務)、替代性服務(寄養安置服務、收養服務)及保護性服務(加強兒童少年保護體系),使兒童獲得妥適之照顧。 二、相關之福利措施如下:(一)提供緊急安置。(二)提供個案寄養服務。(三)提供兒童少年諮詢輔導服務。(四)提供兒童少年司法保護訴訟。(五)提供社會資源結合與轉介服務。(六)提供處遇計劃及評估。 三、服務方式:凡以電話、親自通報或經由機關單位及學校轉介受虐兒童少年,本局即於二十四小時內予以處遇。 四、承辦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話:5355920或113 |
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如果發現鄰居小孩經常被打得遍體鱗傷,請問該如何提供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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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兒童虐待」是社會問題非家務事,身為社會一份子的您,「兒童保護」人人有責,希望藉由您的熱心,勇敢的協助需要您幫助的兒童,如有遇到上述情形,請撥110或113,我們將儘速處理。 |
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如果發現棄嬰(童),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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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市民如發現棄嬰(童),請儘速報警,警方將通報協尋其親生父母(期間六個月),同時將該童交本局暫時安置或寄養,若該棄嬰童無戶籍則由本局申辦戶籍聲請指定監護人,並選擇適當收養人,安排試養,再經由聲請法院裁定正式收養,以使該棄嬰童能於正常家庭中成長。 |
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請問兒童青少年與家庭諮商中心提供那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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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服務對象凡本市兒童在家庭或學校生活有適應困難,或是父母在管教子女上遇到困難,都歡迎與本中心聯絡。 二、服務內容 (一)電話諮詢服務。 (二)面談諮商服務。 (三)家庭協談。 (四)兒童遊戲治療。 (五)在有必要收集更多個案資料時,實施心理測驗。 (六)對需進一步醫學鑑定、評估之個案提供轉介服務。 (七)辦理親職團體、兒童青少年成長團體。 三、服務方式: (一)諮詢服務:以專線電話3878970或親自到中心由實習諮商師提供諮詢服務。 (二)諮商服務:以面談方式進行,先預約接受諮商時間,每次諮商時間約45~50分鐘,諮商次數、進行方式由來談者與諮商師共同決定。兒童欲接受服務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 |
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何謂強制性親職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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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強制性親職教育顧名思義是「強制性的」而非「自願性的」,若不參加將會被處以連續罰款,直至參加為止;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2項、第48條第1項、第49條各款規定、第51條及第5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二、詳情可洽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5355920) |
問題主旨 | [社會救助類] 如何加入並成為「高雄市脫貧自立計畫」結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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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一、市府「高雄市脫貧自立計畫」規劃理念在於試圖跳脫傳統,以經濟協助為主提供全方位「脫貧」協助,透過社會資源系統整合,讓低收入戶不再陷入貧窮循環困境,因此亟需社會各界大力協助。 二、有關結盟贊助,請洽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電話:3373067 傳真:3315872)或E-mail至社會局局長信箱(j120000@msl.kcg.gov.tw) |
問題主旨 | [兒少保護及福利] 請問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資格及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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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 有關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生活陷困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得提出申請: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之無戶(國)籍人口。(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3,000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扶助計畫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切結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年滿16歲須附)、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存摺封面影本等其他相關文件,向兒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承辦單位:兒少科,電話:3368333轉2491~2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