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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申請資格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符合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1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者: 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者: 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 與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原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一般大學校院: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林小姐,電話:02-7736-6714;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陳小姐,電話:02-7736-5865

 

福利內容

1.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1)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身心障礙證明):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身心障礙證明):減免7/10就學費用。
(3)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身心障礙證明或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減免4/10就學費用。
2.上述就學費用係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
2.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之鑑定證明。
3.薪資所得證明。

辦理單位

1.各校。
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以下學校請逕洽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7995678分機3084,http://www.kh.edu.tw/orgArch/departments_intro/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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