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更多項目

::: 首頁 > 社福基金會 > 財團法人法第19條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範圍

社福基金會

財團法人法第19條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範圍

一、依據法務部111年7月28日法律字第11103506101號函辦理。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規定:「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法務部針對各機關函詢本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範圍,前經徵詢並參採金管會意見,茲整理其範圍如下,供參考:
(一)上開第4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型之受益憑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應可包含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開募集發行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金融資產證券化型基金,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即債券ETF;不含槓桿型ETF及反向ETF),尚不包括股票型基金或追蹤、模擬或複製股票指數表現之股票ETF。又債券ETF則可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壹、十四(三)3.之ETF證券代號辨識,第6碼為B者為債券ETF(外幣計價之債券ETF則為C)。另,以外幣計價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如屬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且符合上開說明之情形,應符合本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所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情形。(金管會107年12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119907號函、108年9月19日金管法字第1080133954號書函、法務部108年1月4日法律字第10703519330號函及法務部108年10月22日法律字第10803515770號函參照)。
 (二)復考量基金本質具固定收益性質,再納入(一)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型基金;(二)投資債券ETF的連結基金;(三)投資債券型基金的組合型基金;(四)貨幣市場型基金;(五)保本型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5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149812號函、法務部111年7月28日法律字第11103506100號書函參照)。


 
附檔下載
1110728法務部函_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所定「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之範圍  下載檔案 PDF

回上頁
回頂端
:::
服務時間 : (07)334-4885 【各單位聯絡電話】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地址 : 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相關服務專線
保護專線:113   長照服務專線:1966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07-3344885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07-3943322
累計瀏覽人次自105年1月1日起累計: 100243302
copyright 102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Social Affairs Bureau Of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 Reserved
建議使用IE10.0以上.螢幕解析度為1200x900
隱私權及網站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關閉 close window 福利專區 公開資訊 便民服務 宣導專區 機關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