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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生活扶助:

1.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非在學少年,不得申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父母一方(註1)或監護人,因非自願性失業(註2)、入獄服刑一年以上、罹患重大疾病(註3)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註4)。

(2)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註4)。

(3)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即單獨取得兒少監護權之父母一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註4)。

1:倘父母離婚,須單獨取得兒少監護權

註2:非自願性失業資格認定:最近6個月內有非自願性失業事實,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非自願性失業,並未領失業給付(即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所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及相關津貼)。原則核定半年補助資格。

註3:罹患重大疾病資格認定:指申請人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及最近3個月內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開立「須3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未實際從事工作且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原則核定半年補助資格。

註4:「生活陷於困境」、「生活困難無力撫育」或「無力維持家庭生活」之資格認定:(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即65歲以上、罹患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2.兒童及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且符合下列規定: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最近一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即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補助金額:

(一)監護1名子女,其子女未滿15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661元;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313元。

(二)監護2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18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313元。但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應持續就學始得補助。

應備文件:

1.戶籍、財產、所得、稅籍及勞保投保資料查調授權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3.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影本或當期已完成註冊之證明文件。
4.其他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5.申請人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受理及核定單位: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撥款單位:

社會局兒少科07-3368333轉2491-2498

線上申請網址: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https://kgo.kcg.gov.tw/apply/info/S2021103100002?applyTyp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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