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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

一、依據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申請條件

(一)金暉獎

1.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本市志工服務時數累積七百五十小時以上,且主動積極以創新服務方法,提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成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2.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建立本市志願服務制度卓有貢獻,或拓展志願服務國際經驗有具體優良事蹟。

3.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獎:本市志願服務團隊成立滿二年,團隊人數二十人以上,且對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4.企業團體志工獎:企業團體投入本市志願服務工作具優良事蹟者。

5.家族志工獎:家族內有血親或姻親親屬關係三人以上,經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認證之志工並有具體服務優良事蹟。

(二)志願服務徽章獎—金銀銅牌徽章

1.於高雄市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2.志願服務徽章同等級之獎項,每人以受獎一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一等次之獎項,且已領取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申請低一等次之獎項。

3.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證書。

4.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證書。

5.服務時數一千二百五十小時,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證書。

三、申請程序

(一)金暉獎:
每二年辦理一次選拔表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辦理推薦符合第五條資格者,並提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公告期限內完成初審並送交主管機關辦理複審。前項選拔,由主管機關於辦理當年公告期程,並自行或委託民間單位籌組評審小組遴選之。
(二)志願服務徽章獎:
每年辦理表揚,符合申請條件資格者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六月底前提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並於七月底前送交主管機關(社會局)辦理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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