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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

社會福利類(祥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組隊申請

一、法源

志願服務法第7條暨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二、 申請資格

從事社會福利單位為推廣服務業務得招募志工20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設隊長1人、副隊長1至3人。

三、應備文件

(一)單位公文

(二)高雄市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申請表(蓋關防)

(三)高雄市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志工名冊

(四))單位運用志願服務計畫書

(五)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四、申請方式

 (一)請申請單位檢齊上述文件後,函文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二)洽詢單位:社會局社工科
       李小姐(原高雄縣運用單位服務窗口),電話:07-3368333#3929。
       郭小姐(原高雄市運用單位服務窗口),電話:  07-3368333#3930。
 


 
附檔下載
1.單位公文(附件1)  下載檔案 DOCX  下載檔案 ODT
2.高雄市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申請表(附件2)  下載檔案 DOCX  下載檔案 ODT
3.高雄市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志工名冊(暨代碼表)(附件3)  下載檔案 DOCX  下載檔案 ODT
4.單位運用志願服務計畫(志願服務計畫書)(附件4)  下載檔案 DOCX  下載檔案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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