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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市民並具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補助條件
一、具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格且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24,574元)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28,83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6,861元)者。

補助項目
一、低收入戶:由本市全額負擔保險費。

二、中低收入戶:由本市負擔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一)符合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者,由本市負擔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二)符合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28,838元)者,由本市負擔保險費55%,被保險人自付45%。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至戶籍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全家人口(含一親等直系血親、配偶、申報扶養者)身分證明文件。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薪資證明、離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表)、身心障礙手冊、
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在學證明或在學並領有公費之證明、現役或服刑、羈押、拘禁證明、診斷證明、
受監護宣告證明、退休俸或撫卹金資料等)。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辦理

各公所聯繫電話.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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