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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問題主旨

[社區或人民團體類] 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如何成立?成立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需要準備多少基金?

回覆內容 一、財團法人高雄市基金會區分宗教、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等不同之目的事業類別,分屬高市府民政局、文化局、教育局、社會局等不同機關監督管理。
二、申請設立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請依申請設立流程辦理,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式四份) 逕向本局人民團體科(電話:3368333轉3849-3861)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五) 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 財團法人印信。
(七) 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 工作計畫。
(九) 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上述資料參考範例可由社會局網頁>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申請設立下載。
三、於高雄市成立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者,服務對象以高雄市市民為主,基金壹仟萬元;全國性基金會在衛福部立案,基金參仟萬元。
問題主旨

[社區或人民團體類] 1.社區發展協會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可由會員大會為之嗎 2.總幹事和常務監事可由夫妻分別擔任嗎?3.組織章程可修改或新增嗎?

回覆內容 一、社區發展協會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監事是否可由會員大會為之疑義,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之規定,會員大會可罷免理、監事,惟應經所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行之。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本為理、監事互選產生,如經會員大會罷免理、監事資格,自無法繼續擔任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職務。至理事長與常務理、監事之選舉,依據內政部84年3月7日台84內社字第8405168號函釋:「人民團體理事長選舉依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係經該團體召開理事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或理事中選舉產生,非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舉。」
二、有關總幹事和常務監事是否可由夫妻分別擔任之疑義,總幹事係屬協會之聘雇人員,依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第6條之規定,除不得由選任之職員(即理、監事)及不得聘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姻親外(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並無規定與常務監事之關係,故總幹事與常務監事分別由夫妻擔任尚無違法情事。
三、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如不符時宜需修改或新增,同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之規定,於會員大會提案,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新增或修改,惟修改之內容,仍需符合政府相關法令之規範。
問題主旨

[社區或人民團體類] 如何申請補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回覆內容 遺失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申請補發程序如下:
一、遺失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即登報作廢,並檢具報紙廣告及公文,函送本局人民團體科辦理。
二、若協會無原立案證書之相關影本,可洽詢本局人民團體科(337-3673),取得協會的原立案字號,以便登報作廢。
三、登報作廢之範例如下:「高雄市○○協會遺失高雄市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高市社人團字第○○○○○號特此聲明作廢」。
四、申請補發立案證書公文之範例如下:「主旨:檢送原立案證書遺失作廢廣告,敬請貴局補發立案證書,請 查照。」
問題主旨

[社區或人民團體類] 人民團體個人會員資格之定義?

回覆內容 一、個人會員之積極資格需設籍或工作於本市,並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依人民團體入會程序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若非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僅得列為贊助會員,不得列為個人會員。而贊助會員之定義為「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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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或人民團體類] 人民團體會員大會是否可決議取消選舉人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者得委託他人代書之規定?

回覆內容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因故不能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出席,並行使其權利」、第15條:「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障礙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會議推定之代書人或本人指定之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均明文規定會員有關選舉應有之權益,因此會員大會之決議不得違反上開規定取消會員委託及請代書之權益。
問題主旨

[社區或人民團體類] 人民團體會員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時,書面委託書是否須由雙方簽名並蓋章?

回覆內容 一、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僅規定:「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因故不能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出席」並未規定委託書之格式。該項委託係屬當事人雙方之契約行為,其「書面委託」應由委託人將委託代理之意思表示載明委託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另按民法第3條略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準上,不論「簽名」或「蓋印章」都發生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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