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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福利

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二、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補助金額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108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維持一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三萬元。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申請程序及期限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款項由社會局採「全額匯款」方式辦理,並於申請後30日內撥入指定帳戶。


 
附檔下載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108.9.26  下載檔案 PDF
第1胎申請表(112年)  下載檔案 PDF
第2胎申請表(112年)  下載檔案 PDF
第3胎申請表(112年)  下載檔案 PDF
生育津貼審核結果申復書  下載檔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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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專線:113   長照服務專線:1966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07-3344885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07-394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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