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社福基金會 > 政府捐助之高雄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及決算書之相關書表格式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55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爰請本市政府捐助之社福法人嗣後辦理預決算之編審,請於當年度4月15日前將上年度決算資料報送本局辦理、當年度7月31日前將新年度預算資料報送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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