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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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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組人民團體程序及表件
人民團體
籌組人民團體程序及表件
申請條件
申請組織社會團體發起人應有30人以上並成年,市級人民團體應設籍或工作於本市,並分布於本市三分之一個行政區以上;區級人民團體應設籍或工作於該區,並分布於該區三分之一個里以上。
申請人應備書表:
一、申請書一式2份(1份正本、1份影本)。
二、發起人名冊一式2份(1份正本、1份影本)。《工、商團體附團體名冊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文件》
三、身分證影本1份。
(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黏貼表每頁須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由發起人代表核印證明。非設籍而工作於本市者,須附工作地證明。)
四、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1份。
五、章程草案一式2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之必要文件一式2份:
1.申請經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應附國際總會之章程、簡介、立案證明書(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及該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
2.申請經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該承諾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
3.申請校友會請檢附學校同意書。
※以上資料請於文件左側以釘書針或長尾夾固定即可,請勿以背膠裝訂成冊。
處理期限
處理期限:許可審查60天內(申請資料完備無誤後起算)
承辦單位: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聯絡電話:337-3409、337-3673、3344885轉1
受理方式:統一收發管制
申請方式:
(1)郵寄
(2)親自到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