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又稱領養,是指非具直系血親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使原生家庭無能力撫養的孩子能在安定、永久的家庭中長大,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滿足當父母的願望。
出養:是指將孩子永遠的帶離原本的家庭,並透過法律程序轉移親權,親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被取消,一旦經由法律確認,除非收出養雙方皆同意終止收養並透過法律程序,孩子才有可能回到原本的家庭,所以出養是個非常慎重的決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有關收出養新制於101年5月30日正式上路,5月30日之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除了親屬之間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收養外,都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簡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而且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也要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如民眾想瞭解或諮詢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訊,請逕洽如下單位: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源服務中心
諮詢電話:07-3497885、07-3490885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至下午17:30
如民眾想申辦無血緣關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請逕洽本市轄內收出養媒合服務團體:(經衛生福利部許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電話:07-3501959#1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12號6樓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電話:07-2237995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一路3號3樓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
電話:07-6960777
地址:高雄市路竹區自由街132巷13號
收出養服務新制Q&A(附件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收出養部分條文)---附件2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附件3
◎民法親屬篇(收出養部分條文)---附件4
◎家事事件法(收出養相關條文)---附件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址:http://www.sfaa.gov.tw/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網址:http://www.adoptinfo.org.tw/index.aspx
▌ 福利專區
服務時間 : | (07)334-4885 【各單位聯絡電話】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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