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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團法人法、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規定辦理。
一、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1月31日前),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三、應附書表: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職員名冊、員工待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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