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人民申請服務申辦標準
依據「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各機關按人民申請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時限公告之;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公告處理期間應登載於機關網站或彙編成冊,並依各類目申請案件之時限進行管制稽催」訂定本申辦標準。
一、人民申請案件因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通知補正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從其通知、函轉之日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二、各項處理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處理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處理期限則往後順延。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人民申請服務申辦標準(1130314核定) |
▌ 福利專區
服務時間 : | (07)334-4885 【各單位聯絡電話】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
辦公時間 : |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
地址 : | 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
相關服務專線 |
保護專線:113 長照服務專線:1966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07-3344885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07-3943322 |
累計瀏覽人次自105年1月1日起累計: 123903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