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歲以上未滿64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有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所列之行為情形之ㄧ者:
(1)遺棄。
(2)身心虐待。
(3)限制其自由。
(4)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5)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6)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7)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與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線上通報:「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2.非上班時間若遇緊急案件,請撥113。
3.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內請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話:535-5920)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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