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 > 社會福利類(祥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組隊申請
志願服務法第7條暨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從事社會福利單位為推廣服務業務得招募志工20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設隊長1人、副隊長1至3人。
(一)單位公文
(二)高雄市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申請表(蓋關防)
(三)高雄市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志工名冊
(四))單位運用志願服務計畫書
(五)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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