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社工專業與志願服務 > 本市社工師異動報請備查申請
一、法令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二、罰則: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工科-執照承辦人,電話:07-3368333#3933,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線上申請網址
高雄市社會工作師異動備查申請-支援執業https://kgo.kcg.gov.tw/apply/info/S2021021800001?applyType=E
高雄市社會工作師異動備查申請-變更執業處所https://kgo.kcg.gov.tw/apply/info/S2021021800002?applyTyp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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