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身心障礙福利 > 高雄市市民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申請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身心障礙礙證明影本1份。
2、護照影本 / 英文版戶籍謄本1份。
3、身心障礙者1吋照片1張。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1、身心障礙者之戶籍應設於本市,且「身心障礙證明」登載之住址,應與國民身分證登載之地址相同。
2、身心障礙者之英文姓名應與護照或英文版戶籍謄本上之記載相同。
3、英文證明內之記事,僅提供障礙類別、等級之英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4、出國使用請備護照﹔其他證明用途,未有護照者,應備英文版戶籍謄本,以利核發證明。
5、本局查證相關資料無誤後,開立「高雄市市民身心障礙身分英文證明」,約3-5個工作日時間,無法於當日領取,請預留製作核發時間。
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洽詢電話:3308447,E-mail:100577kk@kcg.gov.tw
線上申辦:https://kgo.kcg.gov.tw/apply/step1/S2020120100001
(線上申辦前,請先掃描護照個人資訊頁及身心障礙正反面,以利於資料上傳)
▌ 福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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