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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得申請營養補助。
(一)孕產婦:
1.年齡未滿19歲或35歲以上。
2.兩年內曾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
3.患有貧血,其血紅素濃度(HB)在每一百毫升十一克以下。
(二)嬰幼兒:
1.出生重低於2,500公克,並於出生後6個月內經醫師診斷證明。
2.出生後5年內身高、體重低於生長曲線標準25百分位。
福利內容
每人每次營養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六個月得申請一次,其補助期間如下:
(一)孕產婦自懷孕第四個月起至產後二個月止。
(二)嬰幼兒自出生日起至滿五歲止。
應備文件
1.申請表(至區公所填寫)。
2.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嬰幼兒營養補助者並應附嬰幼兒入籍後之全家戶口名簿)
3.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書需由醫師詳載需要營養補充之事由)。
4.領款收據(至區公所填寫)。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3372、3373372-5
附檔下載
高雄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辦法申請表單 |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