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之一: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一、審核通過後,自申請日次月起核給照顧者每月3,000元。
二、津貼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採總量控管。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336-8333轉3951,E-mail:annawenb@kcg.gov.tw。
高雄市政府身心障礙者照顧者津貼申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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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服務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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