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人民團體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人民團體經費審核作業要點及業務申請期間預算概估表
申請條件
一、 補助對象為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登記立案滿一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
二、 本市人民團體舉辦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辦理關懷本市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等有關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活動。
(二)協助推行本市市政建設之公益活動。
(三)舉辦促進本市族群和諧及發揚族群傳統文化活動。
(四)協辦本市淨化社會風氣、發揚倫理道德、維護社會治安、消防等活動。
(五)舉辦有關學術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宗教、法律教育等活動。
(六)舉辦國際性、全國性、政策性及時事性之活動。
(七)辦理其他符合社會公益之活動。
三、依本要點辦理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所訂計畫及活動性質詳細審核其所編概算經費,每次最高補助以百分之七十為限。但前點第六款情形,得全額補助。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者,每年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符合前點第六款之規定者,每年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四、本要點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具有營利或其他非屬公益性之活動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第三點補助事項中,有關人事費用、旅遊、餐費及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設備等支出,不予補助。
(三)活動如酌收費用者,補助與收入費用合計不得超過總支出。
▌ 福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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