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固然有互負同居的義務,但同條但書也規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例如夫對妻虐待,夫常對妻有性變態的暴力行為,以致無法同居(即無法共同生活),就是正當理由,而且被虐待的妻子不得已離家出走,也不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夫也無法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
民事保護令的作用主要在預防被害人再受暴,相對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間若無違反保護令罪情事,就不會有前科;但相對人如果違反核定之保護令內容,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判決後才有案底。相對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即屬違反保護令罪: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依民法1052條之規定,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則可持相關證據(如驗傷單、家暴照片、保護令…等),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而離婚訴訟至少需半年方能完成。
針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個案,若其持有保護令之子女暫時監護令,則可以「不遷徙戶籍方式辦理轉學籍」方式,辦理轉學,若對此方面有任何問題可洽本局家防中心。
可以兩種方式處理:
(1)夫妻雙方協調,即雙方協調並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上或簽訂監護權約定書
(2)夫妻協議不成,則由法院酌定。法院裁判時,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及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判決監護權歸屬。
聲請保護令與訴請離婚為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故必須分別開庭,即開保護令庭時,不可要求法官裁判離婚;開離婚訴訟庭時,不可要求法官核發保護令。
處遇計畫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輔導教育、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獲其他輔導等,其立意是希望可以戒治因酒藥癮而引發的暴力或讓其學到正確對待家人的態度,以防止再度產生家庭暴力行為。如果法院裁定相對人要接受處遇計畫,但相對人卻違反此裁定,則屬違反保護令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家暴被害人可至三個單位提出保護令聲請:
(1)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簡稱:家防官)
(3)本局家防中心。
若您面臨「急迫性危險」可逕撥110請求員警到場協助;若欲諮詢家庭暴力相關事宜可致電113詢問或請求協助。
家庭暴力防治法12條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詢問。」故,聲請保護令時即可聲請「隔別詢問」;或洽詢本局家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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