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際居住本市之65歲以上老人。
二、須非居住於公有宿舍或安置於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且須為本市列冊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領
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老人,以戶為單位,低收入戶老人最高補助新臺幣3
萬元;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老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
元,向本局老人福利科提出申請。
三、未收到本局核准公文,請勿先行進行修繕;收到核准通知後,請依據公文內容檢附相關資料辦理請
款。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或近一次房屋稅繳款書。
四、屋主改善同意書(建物所有權者為申請人,免附)。
五、租賃相關契約書(建物所有權者為申請人或申請人之家人、親戚者,免附)。
六、修繕估價單正本。
七、各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
八、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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