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老人福利 > 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承辦單位:勞工保險局)
一、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含當日)以前出生之
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
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772元(97年10月至100年12月為3,000元,101年1月至104年
12月為3,500元,105年1月至108年12月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1.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
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
者 ,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
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新臺幣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2)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
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前述「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是以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36個月認定。因為年
金是逐月發給,所以每個月核發年金時都會往前比對36個月的居住況狀。例如104年10月份的年金
(104年11月底發放) ,必須比對101年11月到102年10月、102年11月到103年10月以及103年11月
到104年10月,這3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天。如果要繼續領104年11月份的年金(104年12
月底發放),則必須比對101年2月到102年11月、102年12月到103年11月,以及103年12月到104
年11月,這3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以此類推。
三、前述一之5.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
1.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
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
以新臺幣400 萬元為限。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四、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
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
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五、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不適用國民年金法有關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
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電話:02-2396-1266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老人基本保障年金專區,網址:https://www.bli.gov.tw/0013697.html
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辦事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1樓,電話:727-5115
國內居住天數解說參考資料-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版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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