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36,04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
4.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1.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21,629元),每人每月核發8,329元
2.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36,04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4,164元 。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及存摺內頁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保險契約書(價值對帳單)等其他證明文件。
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73372~5或3368333#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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