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兒童及少年福利 >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配偶死亡。
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八、單身收養子女。
一、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1名子女,其子女未滿15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661元;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313元。
二、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2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18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313元。但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應持續就學始得補助。
三、補助期間於子女年滿15歲之次月起停發補助,如仍就讀國中,請於當年7月前補正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國中畢業或高中(職)畢業且尚未滿18歲之當年7月起停發補助;就讀高中(職)或專科同級者,則當年2月、8月停發補助;如有繼續就學,於當學期註冊後依限(上學期為10月前、下學期為4月前)檢附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送區公所經審核合格,將於檢附資料之次月底繼續撥款並追溯至停撥當月;倘經區公所通知逾期未補正,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四、子女年滿18歲時將自動取消本項補助。
五、補助期間如因戶籍遷離本市、監護人再婚、未獨力扶養……等狀況,不符補助資格者,取消本項補助。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符合資格證明文件:依相關審核規定,檢附離婚協議書或判決、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勞保加退保明細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傷病診斷證明書……等。
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
社會局兒少科:3368333轉2491~2498。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https://kgo.kcg.gov.tw/apply/info/S2021102900001?applyType=E
申請調查表112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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