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三)年滿20歲至65歲以下。
(四)創業之商業或公司負責人。
(五)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核准未滿一年。
(六)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
(七)親自經營創業工作。
(八)受補助期間未擔任其他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九)所創事業非經營電腦型公益彩券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
(十)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
(一)房屋租金補助:〈補助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年〉
1.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每月房租租金百分之七十。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八千元。
2.第二年每月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
(二)設備補助:按申請人自創業設立起至購買之日止未滿1年購置所需全部設備之費用核定之,每人補助金額不得逾全部設備費用之50%及6萬元。
(一)房屋租金補助:
1.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
2.所創事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3.合夥契約書影本或公司組織章程影本及股東名冊影本。
4.經營事業處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5.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切結書。
(二)設備補助(但不含耗材、裝潢及設施設備維修費用):
1.申請人本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所創事業之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或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3.合夥契約書影本或公司組織章程影本及股東名冊影本。
4.自創業設立日起一年內購置事業所需設備之發票正本,且發票買受人應為所創事業。
5.購置設備之照片。
6.未曾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創業之同性質補助切結書。
勞工局職業重建科(8124613轉547,https://labor.kcg.gov.tw/cp.aspx?n=50955560BE56692B&s=EA302F68A6889E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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