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身心障礙福利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1.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1)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身心障礙證明):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身心障礙證明):減免7/10就學費用。
(3)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身心障礙證明或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減免4/10就學費用。
2.上述就學費用係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1.身心障礙證明。
2.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之鑑定證明。
3.薪資所得證明。
1.各校。
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以下學校請逕洽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7995678分機3084,http://www.kh.edu.tw/orgArch/departments_intro/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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