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所列實際居住本市之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二歲兒童,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其父母、單親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將兒童送請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準公共要點)規定之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照顧者,得申請托育補助: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二、符合上述規定之未滿三歲兒童,於托育補助之時段外,有臨時托育之需求,得申請臨時托育補助,或符前條規定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其父母、單親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求職、參加職業訓練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托育人員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補助。
一、托育補助:
托育補助金額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與準公共要點之補助標準核給。
二、臨時托育補助:
(一)因求職、參加職業訓練或家庭遭遇變故,致臨時無法自行照顧未滿三歲兒童,需送請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依實際托育時數覈實補助每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100元;每位兒童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二)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家中未滿三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送請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依實際托育時數覈實補助每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120元;每位兒童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一、申請表:請洽兒童送托之托嬰中心或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
二、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三、與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六、第2、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七、申請臨時托育補助需檢附求職、參加職業訓練或家庭遭遇變故等佐證資料。
一、本市各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二、本市立案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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