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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他人用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來宣洩性及權力的慾望且沒有經過對方同意,而強迫發生猥褻或性交行為,或對未滿16歲之人為猥褻或性交者都是性侵害。2.性交行為包括性器官結合、口交、肛交及以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等。
1.強制性交: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方式而為性交。性交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是以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2.強制猥褻:為了滿足性慾,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從事親吻、撫摸等肢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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