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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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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事件依適用法規不同分成3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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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條規定,由勞政單位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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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由教育單位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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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騷擾(非屬職場性騷擾及校園性騷擾的性騷擾事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規定,由社政單位業管。
性騷擾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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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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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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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申訴期限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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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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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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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如何申訴
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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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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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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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一)、(二)以外人: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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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性騷擾案件調查及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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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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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處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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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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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性騷擾被害人法律諮詢、心理輔導、陪同出庭等服務(委託樹德科技大學辦理,電話:07-6158001、07-6158888)
服務單位
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07-3303353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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