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人民團體 > 內政部公布曾提出辦理往生互助業務及涉訟之全國性社會團體名單
內政部110年4月29日台內團字第1100552902號函公布曾辦理往生互助業務及因該業務涉訟之全國性團體共39家。按往生互助的性質係由民眾自行與辦理者之間簽訂之契約,目前並無法令加以規範或禁止,民眾如有因往生互助之私權契約導致權益受損,須自行檢附具體事證,向法院提起訴訟,循民事途徑救濟。因該事項通常具有高度風險性,請民眾加入前一定要仔細評估,以保障財產安全。請詳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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