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法、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規定辦理。
一、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5月31日前),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應附書表:工作報告、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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